西马消费满RM80免邮费

惩罚的社会

【预购】惩罚的社会

售价
RM52.00
优惠价
RM52.00
售价
RM65.00
已售罄,请联系客服【轩轩】~
Unit price
per 
节省20%
运费将在结账时计算,详情请查阅【商品配送与邮费细节

作者:[法] 米歇尔·福柯 Michel Foucault

翻译:陈雪杰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8年11月

ISBN:9787208155053

*此为预购书籍,到货时间为6-8个星期(约2个月)。
*若现货书籍与此书籍一同下单,则会等书籍到齐后才安排配送。
*下单前请查阅注意事项的栏目以及自行斟酌。

内容简介

本书为法国著名思想家福柯在法兰西学院演讲系列之一,授课时间为1972-1973年。

 

授课中,福柯提到自从监狱被发明以来,刑事问题被看做是唯一的对犯罪行径的解决方式。福柯在本课程中,首次着手研究监狱形式的司法和社会特征,从长期以来不作为刑罚而是作为惩罚的监禁如何在社会中迅速转为刑罚这一问题开始深入,指出在过去监狱并没有被包含在刑法理论中,它在别处产生,为了其他的原因而形成,在某种意义上,对监狱的接受过程是从外部过渡到刑法理论的,而事后刑法理论有责任使监狱成为正当合法的。

 

本课程与三个方面相悖——霍布斯/阿尔都塞,克劳塞维茨/戈夫曼,马克思/汤普森——其全部论据是围绕着五个基本的主题展开的:一是从镇压向生产方面的转折;二是政治经济学和非法活动理论的发展;三是马克思主义和意识形态分析的区别;四是道德谱系学;五是与之相伴的“规训—惩罚”。

作者简介

[法] 米歇尔•福柯(1926年10月15日-1984年6月25日)

法国哲学家和历史学家。他对文学评论及其理论、哲学、批评理论、历史学、科学史(尤其医学史)、批评教育学和知识社会学有很大的影响。

试读

我将从一种有趣的假设开始。你们知道,在19世纪和20世纪,人们热衷于把社会分成两种,其划分标准就是社会处理死亡的方式。由此可分为火葬型社会和埋葬型社会。我在想是否能试着这样划分社会——不是依据社会对尸体的处置方式,而是依据社会为其想要摆脱的人安排的命运来划分,其方法是社会控制试图躲避权力的人,控制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僭越、打破、逃避法律的人。

 

列维斯特劳斯(Lévi Strauss)在《忧郁的热带》(Tristes tropiques)中有一段话,为了摆脱一个带有可怕敌对力量的危险人物,社会最终只能找到两种解决办法:一种在于通过中和一切可能的危险、敌对的力量来同化其实体;这种是食人(anthropophagique)的方式,吸收这种力量同时能够将其同化与中和。另一种方式在于通过使其自身可能带有的力量失去作用,来试图战胜这种力量的敌对行为;这是与先前一种相反的解决方式,所以,这里不是同化其力量,而是抵消,抵消的不是敌意,而是战胜这种力量并确保将其控制住。“通过把这些危险人物暂时或永久地隔离在预留的场所中的方式,把他们驱逐出社会,切断他们与人类的联系。”这种社会排斥行为,被列维斯特劳斯称为“人类学吐出”(l ‘anthropémie,希腊语emein,意味喷出,吐出):掌控我们社会中的危险力量,不是将其同化,而是使其被排除。

 

我不想探讨这种假设,它本身就是滑稽的。当涉及对食人肉或替罪羊的习俗等事情的辨别或分析时,一个这样相反的想法很可能会产生描述性的价值。但是如果出于众多原因,想要进行历史类型的分析,我不认为它会具有可操作性。

 

首先社会排斥的概念在我看来太过宽泛,特别是人工拼凑太明显。我自己来阐述更好,我已经在使用这个概念,甚至很有可能已经滥用了。事实上在一个如同我们所处的社会中,社会排斥这个词用于描绘或指明一些人的地位,广义上包括罪犯,民族、宗教、性别上的少部分人,精神病人,脱离生产或消费流通的个人,总而言之,涵盖一切被认为是异常的或偏常的人。我不认为社会排斥这个概念是无用的,在某一特定时段,它可以起到批判的作用,当转向到心理学、社会学或社会心理学概念时,它曾在人类科学中的如偏常、不适应、异常等领域占有一席之地。其中心理学内容隐藏着一个精密的作用:对社会为排斥某一部分个人而采用的技术、程序和机关加以粉饰,然后给这部分人冠以异常或偏常的名号。在此范围内,与偏常或不适应的社会心理学概念相比,社会排斥概念的颠倒批判功能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我看来,如果想要进一步分析,这个概念是不够的,事实上,社会排斥的概念为我们提供的是社会表象(représentation sociale)范围以外的个人地位。被排斥的人是在社会表象范围内才会表现如此:在表象体系层面上,他不再与其他人进行交流,正因如此,他表现出了偏常。所以我认为社会排斥的概念停留在表象范围内,并且不考虑——因此不能考虑——也不分析确切制造出社会排斥的权力指定的[斗争的、]关系和活动。社会排斥是一些权力战略、策略的普遍代表效应,这是社会排斥这一概念本身所不能达到的。除此以外,一般来说,这个概念让社会承担着排斥机制的责任。换句话说,我们不但缺少历史、政治、权力机制,而且排斥的决策机构很有可能会被诱导犯错,因为社会排斥[看起来]会参考某些东西,例如一个社会共识所排斥的,然而在这背后可能有一些权力指定的特殊的决策机构,它们是能够被确定的,因此是它们来对社会排斥机构负责。

 

我不能赞同列维斯特劳斯的第二个理由如下:实际上,他将两种完全相反的方法对立起来,一种是排斥,一种是同化。我思忖着他是否曾是食人概念下的消化的隐喻(métaphore digestive)受害者,因为当我们近距离观察这些社会排斥的程序是怎样进行的时候,我们注意到它们与同化的方法完全不是对立的。除了普遍以驱逐为特点以外,没有一种流放和监禁不会涉及强制、约束、驱逐的权力。

 

由此,精神病院是对疯癫的人采用驱逐制度的场所;与此同时,通过同样的驱逐规则,它是合理性构成和重新构成的发源地,这种合理性是在精神病院内部的权力关系范围内被专制地创立起来的,它将被吸收到精神病院的外部,以关于疯癫知识的科学话语(discours)的形式在外面流传,其中的合理实现条件确切来说就是医院。在医院内部,疯子是某些权威力量下达决定、命令,进行规训的对象。这种权威关系建立在一定的权力之上,这种权力在上一段情节中是政治的,但是它自我证明合法并宣布是从一些所谓的合理性条件出发的,而且这种在医院中持久应对疯子的关系,通过医生的言论和角色在科学组织和社会中运用的方法,调整成为合理的信息要素,将被再次使用于社会特有的权力关系。监控在医院内部权力关系方面,将成为医生话语中的科学观察,事实上医生一方面在医院内部占据着权力的一个位置,另一方面在医院外部掌握并拥有发表科学话语的权利。在医院内部权威关系方面,曾经的分级、命令将会被转换成诊断、预后,以及医生用语中疾病的分类;在医院外部,这些将会如同一段科学话语的主题一样被使用。

 

由此,人们看到一段组织整个精神病医院命运的政治关系是怎样转换为合理性的话语,确切地说是从政治权威开始——从此医院的运转成为可能——并将会得以巩固。医院内部转移到医院外部,并且政治关系颠覆成知识联系,二者同时存在。病人在医院内部被视为政治权力关系的对象,但是在普遍合理性体系中就变成了知识的客体、科学话语的客体。这一体系因此得以巩固,因为合理性也不仅获得知晓自然、人类发生了什么的权力,而且获得了解疯子发生了什么的权力。这种转移和摄食,使我们联想到列维斯特劳斯所称的食人(anthropophagique):为了巩固而摄食的过程。

 

同时,本课程侧面的连续目的将会是对社会排斥这一概念的批判,更准确地来说,是它的制定,根据一些这样的措施:同时既允许将其分解成它的组成要素,又允许找回权力关系,而后者作为社会排斥的基础,使它的实现成为可能。

 

也许将需要以同样的方式对一个境况与此相关的概念进行批判:这个概念是违犯(transgression)。在一个时期,违犯这个概念扮演着可与社会排斥这个概念相提并论的角色。违犯这个概念在能绕过一些如反常、差错和法律等概念的范围内,也使一种关键的倒置成为可能。它准许否定颠倒成为肯定,肯定颠倒成为否定。它允许命令一切概念不再属于法律,而是属于限度。

 

但是我相信,社会排斥和违犯的概念现在应该被视为历史上重要的工具。它们在特定的时期,曾经在司法、政治和道德表象领域内是批判的转换器;但是这些转换器仍然听命于表象普遍体系,而不是被理解的表象。在我看来,关于社会排斥和违犯的分析所做出的指导应该在新的领域里被跟从,那里将不再是法律、规则、表象的问题,而是权力超越了法律,知识超越了表象。

 

我想解释一下课程的标题,并谈论惩罚这个概念。如果我曾明确地把这个概念看作是平凡的、天真的、微弱的、不成熟的,只是因为我想把事情带回到它们的历史发展层面上,从所谓的“惩罚的精细策略”的分析开始。我将从几个区别开始。在我看来,惩罚的策略可以被分为四大类型,我将用动词而不是名词对其定义。

 

1. 驱逐。在这里,这个词是按照严格意义来使用的,与列维斯特劳斯文中监禁的涵义不同,而是表示放逐、驱逐、使其到外面去。这种惩罚策略,在于禁止某个人出现在集体场所或神圣场合,免除、禁止一切接待。夺去他的房屋、拆除他的家庭实体,例如对于被驱逐的人,烧毁他的房子,甚至——根据沿用至法国大革命时期的中世纪法律——对于想要驱逐的对象,点燃其屋顶。在古希腊刑罚中,这种策略以一种极为特权的方式被使用。

 

2. 安排赎罪,强制赔偿。在这种策略中,规则被打破,犯罪引发两个步骤:一方面,出现某个人或团体,构成受害人,可以根据损害要求赔偿;另一方面,过错产生一些义务,与欠下的债或要求赔偿的损害相类似。达成协议的人受到契约的约束。这里有一条不同于先前的策略:在前面第一种策略中,我们切断个人的一切联系,而他只有通过这些联系才能留在权力内部;但在这里,我们把违犯者置于众多义务网络的内部,这比他先前所处的传统网络更加活跃。

 

3. 标记:制造一个疤痕,在肉体留下一个印记,总而言之,以潜在的或可见的方式削弱人的肉体。倘若不触及个人的肉体,那么就在他的姓氏上冠以象征性的侮辱,来羞辱他的人格,动摇他的地位。无论如何,在他身上留下某种痕迹——可见的或象征性的、肉体方面的或社会方面的、解剖学意义上的或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个体也将留下记忆和能够被认出的标识。在这种体系中,犯罪不再被赎罪、补偿、抵消,直到在某种程度上被抹去;相反需要被突出的个人、不允许逃避记忆的个人被固定在一种“纪念碑”上——疤痕、截肢以及某些关于羞愧和耻辱的东西;可能是在示众柱前被围观的面容,也可能是小偷被砍断的手。肉体应该体现在该惩罚体系中,这反映出两件事:一个是过错,应该可见并且立刻能被辨认出痕迹:我知道你是小偷因为你没有手;另一个是强制惩罚的权力,权力通过刑罚在受刑者肉体上留下统治权的标识。通过疤痕或截肢,不仅使过错可见,而且统治权也可见。这种标记策略从中世纪末到18世纪在西方国家都占有主导地位。

 

4. 监禁。这是我们所使用的策略,运用的时间是在18世纪和19世纪之交。我们将谈论到最普遍形式监禁的政治条件,并了解监禁的效应。

 

开篇时的假设是这样的:把社会或刑罚分为排斥类型、赎罪类型、标记类型和监禁类型。该第一种研究角度有依据吗?我承认自己对此还一无所知。不管怎样,我想就一些异议发表看法。比如说这一个:关于社会排斥的概念存在一种笼统的、抽象的批判,在某种意义上,认为这是一个在普遍性方面过于高端的概念,在历史层面没有可操作性,但这就是我们致力于研究的刑罚策略。总之,无论是标记类型还是监禁类型,这些策略都有可能遭到同样的批评。不管怎样,这里涉及的是完全抽象的模式,鉴于汇编资料和足够稳定的惩罚。如果遵循历史进程,我们知道刑罚的字母表是相对有限的、确定的,相比起诸如监禁、标记等概念的引入,谈论实在的惩罚可能会更加合理,这些刑罚已经在社会实践中被采用,例如罚金、死刑等。

 

然而我想说明,既是法定的、似乎又是恒定不变的刑罚,在不同的体系中不完全扮演同样的角色,事实上也不满足于同样的权力管理。[首先以]罚金的情况[为例]。在一切刑事体系中,无论社会排斥、标记、监禁是否占主导地位,扣取财产是一种不变的刑罚。然而我认为,这种惩罚策略的用途在不同的体系中是迥异的。

 

在社会排斥类型的策略中,什么是没收财产?这是某种取消居留权或危及居留权、中止政治特权、撤销附在所有权上的公民权利的方式。这是某种抹除违犯者公民身份的方式。强制他去别处的阳光下找一个自己的位置。不允许他在离开后或去世后留下财产。罚金策略在社会排斥体系内部起到就地驱逐或间接驱逐的作用。

 

在赎罪策略中,也可看到罚金的影子,但是它起着完全不同的作用;在这里,涉及的是因造成的损害从违犯者那里得到补偿,违犯者交付给受害人一笔赎金手写稿添加“为了使受害人不针对违反者发起一场过于棘手的私人冲突”。同时也是作为一种赔偿金,或者是放在作评判的仲裁人那里的抵押,由此,仲裁人冒着人们是否承认其权力的风险。所以罚金在这个体系中具有双重作用:对受害人的赔偿,以及给仲裁人的抵押。

 

在标记体系中,罚金有着除赔偿以外其他的用途;事实上在该体系中,罚金经常是象征性的,并不会真正地影响到个人的经济地位,不会危及公民资格权利。它更多的是具有指明罪犯的象征作用,用于标记罪犯,尤其是把最高权力的可见标志强加于人。在标记体系中支付罚金,就是屈从于权力机关,事实上是能够强制付款的权力关系,即便这部分金钱与其所拥有的财产相比微不足道。所以相比起任何其他体系,罚金并不是同等的惩罚。依据罚金在其内部代表的惩罚体系,该程序策略的作用是完全不同的。

 

对于死刑我们也可以做同样的探讨,毕竟死刑的执行方式并不多。然而,仅仅在用权力应对抗拒程序的范围内,就有一些种类的死刑。在驱逐策略中,例如在古希腊,只有涉及特别过错的极少的情况下,才会直接执行死刑。其实曾经有一些特殊的程序,不是把人处死,而是把人置于死亡的危险中,其方式如下:例如把他赶出领土,剥夺其财物并把他丢弃,留给公共审判,在某种意义上置人于法律之外以便任何人都可以杀掉他,即便并没人被任命为行刑者。此外,还有把人从悬崖高处丢入大海的情况,也就是说,使他跌落在领土边缘的外侧,在严格意义上把他剥离“故土”,使其孤立无援、无依无靠,突如其来地被暴露于神的权力之下。这就是粗暴形式的放逐。

 

在赎罪体系中,死刑惩罚在本质上曾经是债务的偿还:这是凶杀被抵偿的方式。最好的证明就是以死刑来惩罚凶杀的事实,在这里不是让罪犯死亡,而是让罪犯一个亲属的死亡。行刑要等同于债务的偿还,而不是对所谓罪犯的个人的惩罚。

 

在标记实践中,很容易看到死刑是一种合乎标准的对肉体的操作,是对身体的行为,是一种把权力的烙印铭刻在个人肉体、罪犯的身份上的仪式化的方式,或者至少在旁观者的恐惧中铭刻下对过错的记忆。在18世纪也就是中世纪末期有着如此花样繁多的酷刑,确切地说,要考虑一系列的变数:罪犯的身份,例如,斩首是贵族死刑的标志,绞刑是平民的标志。火刑处死用于针对异端教徒,车裂是针对于叛徒,截耳是针对于小偷,凿穿舌头是针对于出言亵渎神明的人,等等。

 

我们可以回想起这种标记式死刑里最惊人的场面之一:1757年处死达米安(Damiens)。首先,达米安被判处罚金,然后他被关在囚车上,人们用铁杠敲碎他的肢体,撕开他的胸膛并在伤口上浇入滚烫的蜡,割开他的关节,四马分肢,最后焚尸扬灰。这所有的一切,在时间的记忆中成为酷刑的最后一幕。统治者被人群中的一个异端派弄伤,对于该行为,政治权力以刑事烙印最全面的展览做出回应。它展示出最残酷的伤痕,同时展示出最仪式化的司法权力。统治者展示了他对人身能做出什么。

 

如果在我们的刑法中重新找到死刑,它在本质上是监禁惩罚,会发现死刑不再在人体上起到展示权力标志的作用,而是极端的最终形式的监禁,是完美的不可逾越形式的监禁:这种重叠的监禁可以确保一劳永逸。死刑手写稿添加:“不是往复地进监狱。”不再是酷刑,而是最终的封闭,绝对的保障。

 

我在四种惩罚策略中区分死刑和罚金的不同作用,是因为我想指明确切的层面;该层面既不像驱逐或食人那些的机能,也不像法典或习俗规定的惩罚。我认为,其中的持久性隐藏了各种作用的不同之处。在这些普遍机能和这些刑罚的各种作用之间,存在一个非常值得探索的层面:刑罚策略。

 

关于这些刑罚策略,我想要指明一些事情。首先,我谈论到操作,我曾试着通过驱逐、监禁等词描绘其特点,就是说,既然操作在权力和权力作用对象之间找到自己的位置——这些是在权力范围内部的完整操作。至此,作为分析的第一个层面,我不愿意从某些过错或犯罪的司法或道德表现中推断出刑罚体系。我不会如此提出问题:人们互相残害或犯下过错是出于何种原因,为了用这样或那样的方式进行回答,我们以驱除或监禁为例?我要以另外的方式提出问题。在开始的时候谈论到这些策略,是因为我想要解释清楚下面的问题:面对触犯权力下的法律、规则和违犯权力行使的活动,哪些形式的权力对此行之有效,权力是通过诸如排斥、标记、赎罪或监禁等方式作出反应吗?如果说我致力于研究这些策略,特别是监禁,那么并不是为了试图重建所谓的支撑刑事实践并使其合法化的司法和道德表象;而是我想要从这里出发,通过这些策略来定义运作的权力之间的关系。换种说法,我想要提及的策略,如同权力关系的“分析仪”,而不是像意识形态的“显影剂”。刑罚就像权力的分析仪,这就是本课程的主题。

 

这同时意味着,如果刑事策略体系真可以被视为权力关系的分析仪,那么被看作是中心的要素将会是权力周围的政治斗争要素,以对抗权力。这就是在社会中行使的权力以及个人或团体之中的冲突、斗争,这些个人或团体通过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寻求逃脱此权力,在地方或全国对权力提出异议,并且违犯权力秩序和权力下的规章。我不想说我将会把普通法中犯罪和政治犯罪视为等同。我想说为了分析刑事体系,首先要知道的就是在一个社会中权力周围展开的斗争的本质。

 

所以说,内战的概念要被置于这些关于刑罚分析的中心地位。在我看来,内战这个概念在哲学上、政治上、历史上都被起草得很糟糕。我认为理由有很多,掩盖、否认内战,断言内战不存在是权力行使的公理之一。这个公理带来了巨大的理论影响,因为根据霍布斯或卢梭的观点,不管怎样,内战从未被视为是积极的、中心的,或其自身可成为分析的出发点。或者我们说到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如同在社会契约存在之前,此时,这已经不再是内战了,而是天然的战争(guerre naturelle);自从有了契约,内战只能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在一个通常由契约控制的社会结构里的残酷的延续。或者相反,人们把内战构想成是外部战争对城市自身某种追溯性的影响,是在国界内战争的变迁:所以这就是外部战争对国家的恐怖的投影。在这几种分析中,内战是事故、是异常,在此范围内需要避免的是理论和实践的妖魔化。

 

然而,我想要把分析引导到相反的方向,即内战是永久的状态,以此可以并且必须理解一系列斗争策略,确切来说,其中的刑罚可作为优先的例子。内战是一切权力斗争的模板,是一切权力战略的模板,由此也是一切关于权力和反对权力的模板。这是一个普遍的模板,能有助于理解刑罚特殊战略的实施和操作:就是监禁。我试着想要表明的就是这个规则,在19世纪的社会里,在持久的内战和权力对立的策略之中。